(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三十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以認定工傷的材料不全的,應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進行,并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與認定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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