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發 文 號:京安監發(2009)53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9-04-10
實施日期:2009-05-01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與高處懸吊作業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和設備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裝修裝飾、電子、清洗、廣告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文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國家、地方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高處懸吊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外墻清洗,指對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內墻的清潔、維護、粉飾等。
(二)廣告設施維護,指對燈箱、霓虹燈、路牌、電子顯示屏(牌)等戶外廣告的清潔、保養、維護等。
(三)空調設備安裝,指民用分體空調外掛設備的安裝、拆除、維護等。
(四)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的發包人,指具有外墻清洗、廣告設施維護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
空調設備安裝的發包人,指具有空調設備安裝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安裝價款能力的空調銷售單位。
(五)高處懸吊設備,指擦窗機、吊籃、單人吊具等。
第三十條 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的高處作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