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條例
發 文 號: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章 收費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八條 收費公路的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市收費公路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公路規劃,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規模審查批準。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履行公路養護和服務義務。
第四十條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應當由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組織進行建設和管理。
經營性收費公路應當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經營性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經營者確定方式等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標準進行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置的收費站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查批準手續。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當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驗收合格的收費站應當統一制發收費站標牌,制定公示規范和服務標準并加強監管。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ǖ氖召M標準和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ǘ┌凑找幎ㄩ_具收費票據;
?。ㄈ┌凑展疽幏对O置公示牌;
(四)及時提示路況、通行和預警信息;
?。ㄎ澹┌凑諛藴室幏?,加強服務區的建設和管理。
遇有交通流量過大影響車輛通行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提高車輛通行效率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提高科技服務水平,推行聯網收費和不停車收費。新建收費公路應當同步建設不停車收費系統。
第四十四條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毀損導致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對從不停車收費車道駛入的無電子標簽的車輛,有權按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五條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除必要的管理、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準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應當全部用于償還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通行費收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保證收費公路的養護費用。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信息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 收費公路的年度養護計劃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編制,并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對申請占用、挖掘收費公路或者在收費公路進行管線施工等活動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在許可前應當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公路保護的巡查制度,發現損壞收費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章 鄉道、村道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八條 鄉道、村道的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鄉道、村道的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鄉道、村道的技術等級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四級標準。已建成的鄉道、村道達不到四級標準的,應當逐步提級改造。
第五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下達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具體組織編制;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應當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一條 鄉道、村道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
鼓勵沿線受益單位捐助、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鄉道、村道建設;鼓勵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投資鄉道、村道建設。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鄉道、村道養護資金。鄉道、村道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發展改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鄉道、村道的大修工程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小修保養可以招聘沿線村民組建養路隊進行。
第七章 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工作;市政府相關部門、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公路先期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處置隊伍。
第五十五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進行公路應急預案演練。
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
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市公路管理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養護作業單位及時修復,維護現場秩序,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損壞嚴重難以及時修復的,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五十七條 發生公路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惡劣氣象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會發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不依法或者不正當履行公路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養護作業的,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路建設、養護和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公路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或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演練的,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