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5-11-11
【實施日期】2006-01-01
第一條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對策,對國家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對策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交通安全情況,督促單位落實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四)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經驗;
(五)組織安全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評定。
中央在京機關、駐京軍事機關以及本市各系統的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實施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予以處理;
(三)對道路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本市支持和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條 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設置專職或者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并向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單位履行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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