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起重機械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五至六條 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要加快機械設備計算機管理,促進管理的科學化。必須定期對操作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后,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區建委及有關部門,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塔式起重機安裝企業拆立塔管理規定》(京建材[1995]375號)和《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若干規定》(京建法[1997]483號)同時廢止。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