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問題性質的認定及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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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北京市劃定的文物保護地區的施工現場,未設置降塵或酒水設備,在易產生揚塵的季節,對道路和場地不灑水降塵。
5. 在二環路內施工,具備使用商品混凝土條件,而未使用。
6. 施工現場攪拌機降塵設備損壞、無效可閑置未用。
7. 施工現場拆除舊有建筑時,未隨時灑水,造成揚塵污染。
8. 施工現場使用和存放油料,對使用場地或庫房未采取防滲漏措施。
9. 施工現場臨時食堂,用餐人數在100人以上,未設置有效的隔油池。
10. 施工現場攪拌機、清洗運輸車、現制水磨石、乙炔發生罐的污水沉淀池不及時清掏,不控制污水流向,在施工現場內任意排放。
11. 施工現場因特殊情況晝夜連續作業,對人為施工噪聲未采取降噪聲措施,未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12. 施工現場使用鍋爐、茶爐、大灶的消煙除塵設備閑置未用,或設備損壞、無效。
13. 在規劃市區、郊區城鎮和居民稠密區、風景游覽區、療養區及國家和北京市劃定的文物保護區,進行瀝清防水作業,加熱設備的煙塵處理裝置閑置未用,或損壞、無效。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一般問題:
1. 施工現場沒有煙塵、噪聲及環保管理自檢記錄;
2. 施工現場未及時進行環保宣傳教育工作,未進行職工考核記錄。
3. 市區和郊區城鎮區域內的施工現場,未進行茶爐、大灶、鍋爐煙塵黑度的觀測記錄。
4. 低噪聲小區內的施工現場未進行噪聲值監測記錄。
5. 施工現場食堂隔油池不定期清掏積油。
四、施工現場保衛消防管理。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為嚴重違章:
1. 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保衛和消防方案或使用電氣設備、易燃易爆物品未編制防火措施。
2. 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或從事防水等危險作業時,無防火要求和措施,也未進行安全交底。
3. 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明火作業,防火安全交底針對性差。
4. 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無操作證,動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
5. 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臨時建筑,或未經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在三環路以內及人員稠密區域支搭木板房。
6. 將在施建筑物作為倉庫使用,或長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7. 未經上級機關批準,在施建筑物內住人。
8. 在施建筑物或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9. 施工現場內吸煙。
10. 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11. 冬施保溫材料的存放與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在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施工中采用可燃保溫材料。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違章:
1. 施工組織設計保衛消防方案中未編制具體保衛和防火措施。重點工程、重要工程或單棟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未編制保衛消防工作預案。
2.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進行危險作業及明火作業時,未進行防火安全交底。
3.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使用電熱器具。
4. 焊工從事電、氣焊切割作業未辦理用火手續,未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
5. 經批準支搭木板房,未按規定(幢與幢距離,城區不小于5米,郊區不小于7米)搭建。
6. 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未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無可靠的防火措施。
7. 經上級機關批準工程內住人,無明確管理責任和措施。
8.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 易燃易爆物品,未設專庫存放,未分類單獨存放,無良好的通風條件,且倉庫照明等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火規定。
10. 氧氣瓶、乙炔瓶(罐)工作間距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小于10米。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一般問題:
1. 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消防的內容簡單,未編制獨立的消防方案,消防設施的平面布置圖內容不全。
2. 施工現場沒有組織義務消防隊和其它消防組織。
3. 施工現場無明顯防火宣傳標志,對職工未進行防火知識教育,未建立防火檢查和防火工作檔案。
4. 經批準使用的電熱器具,不符合電氣安裝規范。
5. 用火證過期失效,施工中改變動火點,未重新辦理手續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重大隱患:
1. 施工現場未設置消防車道。
2. 施工現場的消防重點部位(木工加工場所、油料及其它倉庫等),未配備消防器材。
3. 施工現場進水干管直徑小于100毫米,未采取其它措施。
4. 高度超過24米的在施工過程未設置消防豎管,或有豎管不能起滅火作用。
5. 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未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隱患:
1. 施工現場消防車道寬度小于3.5米,消防車道不能環行,或未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
2. 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未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3.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吸煙室或室內無防火措施。
4. 消火栓周圍3米內被圈占埋壓,水龍帶配備不足(長度應保證有效滅火半徑),且晝夜無有明顯標志。
5. 高度超過24米的在施工過程設置的消防豎管,管徑小于65毫米,消火栓口設置間距大于2層,水龍帶長度不夠。
6. 消防器材過期失效。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問題之一為缺陷:
1. 施工現場消防車道被臨時占用。
2.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未進行維護、保養、冬施期間未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3. 消防立管、栓口、水龍帶、水泵房等消防供水設施不合理。
五、處罰標準
第十九條 構成嚴重違章和重大隱患,對施工企業處以每項500元—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構成違章和隱患,對施工企業處以每項300元—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構成一般問題和缺陷,對施工企業給予警告批評,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在同一現場內,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項違章或嚴重違章及多處隱患和重大隱患而被處罰,其罰款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工程造價的1‰;由于消防管理存在多項違章或嚴重違章,多處隱患和重大隱患而被處罰的,其罰款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工程造價的1‰;在同一現場內,由于現場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存在多項違章或嚴重違章而被處罰,其罰款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工程造價的0.5%。
第二十三條 其他對企業及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八條。
六、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