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橋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細則》等三個細則及安全檢驗報告書
發 文 號:京勞保發字【1989】180號
發布單位:京勞保發字【1989】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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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用鋼絲繩取(a)(b)項的50%;
(d)鋼絲繩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的7%,報廢;
(e)鋼絲繩出現扭結、壓扁、折彎、波浪形、籠形、斷股、芯子外露、在高溫環境下企業顏色明顯改變者應立即報廢.
(7)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
(8)捆綁用繩應妥善保管,定期檢驗.
4.5.3 滑輪、卷筒
(1)滑輪、卷筒的直徑應滿足下列要求:
D滑≥h2d繩
D卷≥h1d繩系數h1h2見表6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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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作級別│ h1 │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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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M2M3 │ 4 │ 16
M4 │ 16 │ 18
M5 │ 18 │ 20
M6 │ 20 │ 22.4
M7 │ 22.4 │ 25
M8 │ 2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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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滑輪槽應光潔,不應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3)滑輪槽有防止鋼絲繩槽的裝置.
(4)滑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應報廢.
(a)裂紋;
(b)輪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厚度20%;
(c)因磨損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
(5)滑輪應能靈活轉動,在轉動中不應明顯的跳動與偏擺.
(6)滑輪軸不應有裂紋和嚴重的靡損(不超過原直徑5%)并處于良好的潤滑狀態.
(7)卷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a)裂紋
(b)卷筒壁厚磨損量超過原厚的20%.
(8)卷筒軸不準有裂紋和嚴重的磨損.
4.5.4 制動器
(1)動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運行機構,都必須裝設制動器.人力驅動的起重機,其起升、變幅機構必須裝設制動器或停止器.
起升機構、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的.
(2)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套驅動裝置都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每套制動器的制動安全系數,應不小于表7規定值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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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使 用 情 況 │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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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 │1.5
起升機構├──────────────┼────
│ 重要的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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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兩套支持制動器時,每套制 │
吊運熾熱│動器的安全系數 │1.25
金屬及危├──────────────┼────
險品的起│對于兩套制動器彼此有剛性聯系│
升機構 │的驅動裝置,每套裝置裝有2套 │1.1
│制動器時,對每套制動器的安全 │
│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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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動器應調整適宜,起升機構制動器應能支持住額定起重量,并且溜鉤距離控制在S=(1/80 ̄1/100)V起范圍.
運行機構制動器制動距離應控制在S=V2/4000范圍.
(4)制動器各鉸接點應能靈活轉動,并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
(5)制動器工作時,不應發生異臭味,不應有異常聲響.
(6)電磁鐵動作狀態良好,沒有異常聲響和異臭味.
(7)液壓松閘器,不應漏油,推桿不應彎曲.
(8)機械式停止器的棘輪.棘爪工作可靠,不應有裂紋和嚴重磨損.
(9)制動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a)裂紋;
(b)彈簧斷裂和塑性變形;
(c)芯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量達原直徑5%;
(d)制動摩擦襯片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e)制動輪表面凹凸不平度達1.5MM,可重新車制熱處理繼續使用,但制動輪輪圈厚度不應小于起升機構70%,其它機械50%.否則應報廢.
(10)制動器座應固定牢靠,地腳螺栓不得脫落和松動.
4.5.5 齒輪減速器及齒形聯軸器
(1)減速器地腳螺栓、殼體、連接螺栓應緊固.不應有漏油,不應有異常聲響、振動和發熱現象,油量要適中.
(2)齒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a)裂紋;
(b)斷齒;
(c)齒面點蝕損壞面積達嚙合面的30%,且深度達齒厚的10%;
(d)傳動齒轉齒厚磨損達表8規定值;
(e)對齒形聯軸器齒厚磨損達表9規定值;
(f)對于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起重機上的傳動齒輪和齒形聯軸器齒輪,齒厚磨損達(d)(e)項的50%.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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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損 比較基準│齒厚磨損量達原齒厚的%
百分比 傳動級 ├────────┬─────────
用途 │第一級嚙合級齒輪│其它嚙合級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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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升機構 │ 10% │20%
閉式 ├────────┼────────┼─────────
│其他機構 │ 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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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式齒輪傳動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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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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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齒厚磨損量達原齒原%
────┼──────────
起升機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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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機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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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軸和軸承
(1)軸不得有裂紋、軸鍵松脫等缺陷.傳動軸的彎曲每米長不應超過0.5MM;傳動軸、車輪軸磨損量不應超過原直徑3%;聯轉器軸的振擺量不應超過0.3MM.
(2)軸承內外圈、滾動體不應有變形、裂紋等損壞.
(3)滑動軸承軸瓦不應發生嚴重磨損.
(4)軸承應處于良好的潤滑狀態,不應發熱和燒接,不應有明顯的振動,不應產生異常聲響.
4.5.7 車輪
(1)車輪安裝精度應符合《JB1036-82通用橋式起重機技術條件》和《JB3186-82單主梁吊鉤門式起重機》規定.
(2)相匹配的車輪直徑差為:驅輪不應超過原直徑0.2%,從動輪不應超過0.5%.
(3)車輪出現下列現象之一者應報廢:
(a)裂紋;
(b)輪緣磨損量超過原厚度的50%;
(c)輪緣彎曲變形超過20°(從垂直面計算);
(d)車輪踏面磨損量超過車輪原直徑的3%.
4.6 安全裝置
4.6.1 超載限制器 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20噸的橋式類型起重機應裝超載限制器,超載限制器的綜合精度不應大于±8%.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當起起重量達到額定起重量時,能自動切斷升起動力源,并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4.6.2 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 必須保證當吊具上升到極限位置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動力源.
4.6.3 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能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不少于2 ̄3圈的安全圈.
4.6.4 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 應保證機構在其運動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并停止運動.
4.6.5 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應保證在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當兩瑞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發生偏斜運行時,能將偏斜程度向司機顯示出來,并且使偏斜得到糾正.
4.6.6 安全開關 司機室的門、進入橋架的通道門(有的橋式起重機由司機室的它門進入橋架稱為它門)應設聯銷的安全開關,當這些開關打開時,應能切斷動源以保證安全.
4.6.7 緩沖器 應根據起重機的運行速度和沖擊質量選擇緩沖器,選擇的緩沖器應能吸收起重機小車的撞擊動能.
4.6.8 軌道端部止檔 起重機或小車以額定速度沖擊止檔時,不應發生影響功能的變形和破壞.
4.6.9 掃軌板 掃軌板距軌面高度不應大于10MM,并且應向軌道外側傾斜安裝.
4.6.10 防傾翻安全鉤 對單主梁小車偏置的橋式類型起重機,安全鉤應能可靠的防止傾翻.
4.6.11 登機信號按鈕 對橋式起重機宜裝,對于起升高度超過20M的龍門起重機和裝卸橋應裝登機按鈕.
4.6.12 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 對于露天作業的橋式類型起重機都應安裝可選可靠的防風裝置.無論是夾軌器、錨定裝置、鐵鞋,或者配合使用,均應保證起重機在非工作狀態最大風力作用下,不被風吹動.
4.6.13 導電滑線防護板
(1)橋式起重機大車滑線一側的端梁下,應設防護板;
(2)多層布置的起重機,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防護板;
(3)滑線易發生觸電事故的部位,都應設防護設施.
4.6.14 起重機的暴露的活動零部件均應設防護罩.
4.6.15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4.7 負荷試驗
新產品應逐臺進行試驗.定型產品每月抽試生產總數的3 ̄5%.大修后的起重機和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也應該進行該項試驗.接電試驗前應認真檢查全部接線并應符合圖樣要求,整個線路的絕緣電阻必須大于0.5MΩ才可開始接電試驗.試驗中各電動機和電氣元件的溫升不能超過各自的允許值.起重機的試驗應采用該機自身的電氣設備,試驗中若有觸
頭等元件嚴重燒灼應予更換.
負荷試驗一般應根據GB5905-86《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進行.
4.7.1 無負荷試驗
用手轉動各機構的制動輪,使最后一根軸,如:車輪軸或卷筒軸旋轉一周時不得有卡住現象.然后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各機構應正常運轉,各限位開關應能可靠工作;小車運行時,主動輪應在軌道全長上接觸.
4.7.2 靜負荷試驗
靜負荷試驗的目的檢驗起重機各部件和金屬結構的承載能力.
起升額定負荷(可逐漸增至額定負荷),在橋架全長上往返運行,檢查起重機性能應達到設計要求.卸去負荷,使小車停在橋架中間,定出測量基準點,應逐漸起升1.25倍額定負荷進行靜負荷試驗.如有要求也可按起重量確定試驗負荷.(起重量Q≤50t的輕、中、重級工作類型和起重量Q>50t的各種工作類型起重機應逐漸起升1.25部額定負荷;起重量Q≤50t的超重級工作類型起重機應逐漸起升1.4倍額定負荷).吊離地面100 ̄200MM,停懸不少于10分鐘,然后卸去負荷,檢查橋架有無永久變形.如此重復最多三次橋架不應再產生永久變形.將小車開至跨端檢查實際上拱值應不小于0.7/1000XL0對于龍門式起重機,小車停在支腿處,懸壁端上翹值不小于0.7/350XL1(或L2-).
L為跨度,L1和L2為懸壁長度.
最后使小車仍停在橋中間,起升額定負荷檢查主梁撓度值(由實際上拱值算起),對于輕、中、重級起重機不大于1/800XL;對于超重級不大于1/1000XL.對龍門起重機起升額定負荷小車停在跨中,主梁跨中撓度值不大于1/1000XL;起重額定負荷小車停在懸壁端,懸壁端撓度值不大于1/350XL1(或L2).
在上述靜負荷試驗結束后,起重機各部分不得出現裂紋,連接松動或損壞等影響性能和安全的質量問題.
4.7.3 動負荷試驗
動負荷試驗的目的主要是檢查起重機各機構及其制動器的工作性能.起吊1.1倍額定負荷進行試驗.如有要求,可按起重量確定試驗負荷,起重量Q≤50t的輕、中、重級工作類型和起重量Q>50t的各種工作類型起重機應起升1.1倍額定負荷;起重量Q≤50t起重級工作類型起重機應起升1.2倍額定負荷作動負荷試驗.試驗時,應同時開動兩個機構,按工作類型規定的循環時間作重復的起動、運轉、停車、正轉、反轉等動作延續至少應達一小時.各種機構應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種限位開關、安全裝置應工作準確可靠.
各零部件應無裂紋磨損等現象,各連接處不得松動.
4.8 電氣設備
4.8.1 總的要求
(1)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達到設計要求;在緊急情況下能切斷電源及時停車.在安裝、維修、調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以防安全裝置失效.
(2)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8.2 接地
(1)接地的部位,起重機的金屬結構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管槽、電纜金屬外皮和安全變壓器低壓側均應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應保持接地的良好狀態.
(2)接地結構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一般可通過車輪和軌道接地.必要時另設專用接地滑線或采取其有效措施.
(3)起重機軌道的接地電阻,以及起重機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Ω.
(4)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
4.8.3 絕緣電阻
對地絕緣電阻 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電源電壓不大于500V時,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一般不小于0.5MΩ潮濕環境中不小于0.25MΩ;無使用期間,電動機定子絕緣電阻不小于0.5MΩ,轉子絕緣電阻不小于0.15MΩ.
4.8.4 照明與信號
(1)起重機應設固定式照明及可攜式照明.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壓不應超過220伏,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壓不應超過36伏.照明應設專用電路,電源應由起重機上主隔離開關進線端分接.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
司機室內照度平均為100L*;工作區域平均為50L*;通道及扶梯不低于20L*.
(2)起重機應有指示總電源分合狀態的信號,報警信號,必要時還應設置故障信號.
4.8.5 電氣保護裝置
(1)緊急斷電開關(緊急開關)
起重機必須裝有在緊急情況下可迅速斷開總電源的緊急開關,避免事故的發生.
(2)短路保護
起重機總電源回路應設自動空氣開關(自動空氣熔斷器)或熔斷器起短路保護作用.
(3)過流保護
為防止電動機的負載過大和不正確的起動,起重機電氣線路中應裝過電流繼電器,實現過流保護.過電流繼電器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定子額定電流的225 ̄250%.
(4)零位保護
起重機電氣線路,應保證所有控制器手柄均在零位(零檔)才能起動,實現零位保護.以防某一工作機構突然動作造成的事故.
(5)失壓及欠壓保護
起重機應設零壓及欠壓保護,當停電或電壓過低時電動機停轉,當電源恢復時必須重新起動,以確保安全.
4.8.6 滑線 滑線,安裝應牢固平直,不應有異常磨損.主滑線應涂色,并有安全標志及指示燈.集電器安裝牢固.
4.8.7 電動機 電動機罩蓋應完好,電刷不應有異常的磨損;接線規整,進線孔部位應有防圈;底座固定可靠.
4.8.8 保護箱 保護箱應有起動按鈕,熔斷器完好,不準短接;接觸器應完好,不準在聯鎖保護電路有故障的情況下,把接觸器強行合閘工作,過電流繼電器應完好,整定電流符合規定.
4.8.9 控制屏 控制屏所有接觸均完好、動作靈活、可靠.觸頭表面光潔、彈簧壓力符合規定值;繼電器動作靈活、可靠,時間繼電器延時范圍符合規定值、屏內布線規整.
4.8.10 控制器 控制器應檔次分明,觸頭光潔,接觸壓力符合規定值.凸輪控制器滅弧罩應完好.控制器殼體,手輪應完好.
4.8.11 電阻器 電阻器內部不得有斷路,短路和接觸不良現象,電阻器應清潔,不應過熱,絕緣物上不應堆積粉塵等.
4.8.12 電氣配線 電氣配線應符合《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5.檢驗結果的處置
5.1 凡檢驗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立即停產整改,經修復或更換零部件,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
5.1.1 各種限制器,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之一失效;
5.1.2 連接部件松動,緊固件殘缺和磨損嚴重;
5.1.3 主要結構部件產生永久變形,焊縫開裂,本體出現裂紋及疲勞現象;
5.1.4 吊鉤本體出現裂紋或變形,磨損嚴重;
5.1.5 鋼絲繩磨損、變形、斷絲嚴重達報廢標準;
5.1.6 制動器失效;
5.1.7 變速箱換檔裝置工作失常;
5.1.8 電纜磨損嚴重;
5.1.9 控制器等操縱機構卡死、失靈;
5.1.10 電氣系統各部件對地絕緣電阻小于0.5MΩ;
5.1.11 軌道接地電阻值大于4Ω;
5.1.12 軌道松動,連接殘缺不全.
5.2 凡檢驗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當場調試,調試不合格者,限制使用或限期整改:
5.2.1 各種限值器,限制器等安全裝
5.2.2 制動器間隙過大;
5.2.3 控制器等操作機構檔位不準確;
5.2.4 鋼絲繩固定不合要求,排列不齊;
5.2.5 梯子、平臺、欄桿等出現缺損;
5.2.6 燈光或音響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