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各企業:
為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1988年1月16日第三次常務會議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大幅度減少因工傷亡事故的決定,現將《北京市插掛不安全處罰牌試行辦法》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以最大限度地把我市的因工傷亡事故壓減下來.
附:
北京市插掛不安全處罰牌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敦促單位負責人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強化企業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預防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企業和從事基本建設施工工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處罰牌的插掛和摘除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及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第四條 處罰牌分"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生產不安全企業"、"施工不安全工地"4種.
處罰牌由市勞動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 凡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單位,插掛"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或"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處罰牌.
1.因設施的不安全狀態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2.因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3.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技術操作知識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4.因勞動組織不合理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5.因沒有或不落實安全操作規程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6.因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事故的.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插掛"生產不安全企業"或"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
1.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被令其立即停產整頓的;
2.接到《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后,事故隱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徹底的.
第七條 自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決定插掛處罰牌的次日起,屬"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生產不安全企業"處罰牌的,由單位負責人將處罰牌插掛在單位大門口處;屬"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的,由工地負責人將處罰牌插掛在工地名稱的相鄰并排處.
處罰牌在插掛期內必須保持端正、完整、字跡清晰和不得擅自移動.
第八條 處罰牌的插掛期為:
1."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處罰牌,自插掛之日起至本年度結束止,但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處罰牌,自插掛之日起至本工地工程峻工止.
插掛6個月后,安全管理確有很大改進,安全生產已有保障,由單位負責人按隸屬關系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決定插掛處罰牌的單位檢查合格后可以摘除.
2."生產不安全企業"、"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屬于責令立即儀式整頓的,插掛期為60天,屬于事故隱患逾期未消除或消除不徹底的,插掛期為30天.在插掛期間,單位負責人應大力改進安全管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處罰牌插掛到期后,由單位負責人按隸屬關系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決定插掛處罰牌的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摘除.
第九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及其授權單位接到摘除處罰牌的書面申請報告后,必須在10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條 凡被插掛處罰牌的單位,其上級行政主要領導必須對該單位進行重點整頓.在此期間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按《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處罰牌在插掛期間,每日收取監察費5元.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加收損失費1000元;如有擅自摘移的,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解釋.
1988年6月30日
附:
關于對《北京市插掛不安全處罰牌試行辦法》的幾點說明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北京市插掛不安全處罰牌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對《試行辦法》中有關內容做如下說明:
一、《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企業和從事建筑安裝、市政施工、房屋修繕和技措改造項目建筑安裝的施工工地均適用本辦法.
二、《試行辦法》的執行單位
處罰牌的插掛和摘除,按《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組織管理辦法》中關于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監察的分工范圍,分別由市、區、縣勞動局負責.除此以外,市勞動局授權北京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總公司、北京市住宅建設總公司、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首鋼公司、燕山石化公司、北京礦務局8個單位在本系統內對所屬建筑施工單位的工地行使插掛和摘除處罰牌的決定權.
三、處罰牌的插掛和摘除
1.由市勞動局負責決定的,必須經正、副處長簽字批準后執行.由區、縣勞動局負責決定的,必須經局長或主管局長簽字批準后執行.由授權單位決定的,必須經安全部門正、副處長簽字批準后執行.
2.插掛處罰牌的決定簽發后,由單位負責人到簽發單位填寫"登記表"(見表一、表二).交付監察費后,將處罰牌領回,并在限定日期內按要求插掛定位.
3."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生產不安全企業"處罰牌應插掛在單位大門口處,其高度不得低于1.5米;"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應插掛在工地名稱牌的相鄰并排處,兩牌相距不得大于0.5米,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簽發處罰牌的單位收到摘除處罰牌的書面申請并經檢查批準后,由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罰牌交回簽發單位.
5.處罰牌的簽發單位,應對處罰牌的插掛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簽發處罰牌的具體做法
1.受罰單位的核準:
"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和"生產不安全企業"處罰牌以工、交、建、倉儲企業名稱為準.
"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和"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如系施工單位直接承包的施工工地,以工地名稱牌所標名稱為準;屬幾個單位聯合施工的工地,以施工總包單位為準;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單項工程,以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為準.
2.處罰牌的簽發標準:
"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和"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處罰牌的簽發標準以《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從嚴掌握.
"生產不安全企業"和"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的簽發標準,屬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令其立即停工整頓的,應在下達停工整頓指令書的同時,宣布插掛處罰牌;屬事故隱患未在指令書限期時間內進行整頓的,應在對原指令范圍內的事故隱患,下達停工整頓指令書的同時,宣布插掛處罰牌.《試行辦法》中所指的"事故隱患"主要是設備、設施以及管理方面等不安全狀態.
五、處罰牌的插掛期限
1."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企業"和"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處罰牌,插掛期最少為6個月.插掛期間,再次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可不再另插掛第二塊牌,但對企業插掛期不得少于12個月,對工地插掛期必須到本工地工程峻工止.
2."生產不安全企業"和"施工不安全工地"處罰牌,插掛期以停工整頓驗收合格復工之日算起60天和30天.
六、處罰牌插掛期間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加重處罰
凡在處罰牌插掛期間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對其經濟處罰應按《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辦法》的最高限額進行處罰.
七、處罰牌的收費
處罰牌的收費標準按《試行辦法》規定的插掛期一次收齊.對超出原插掛期天數的監察費,應在決定摘除處罰前3日內補交.如因工地峻工對實掛天數不足的監察費不再退還.
附表:
企業處罰牌登記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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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企業地址 │ ┃
┠─────┼─────────┼──────┼─────────┨
┃企業法人 │ │上級主管單位│ ┃
┠─────┼─────────┼──────┼─────────┨
┃處罰牌名稱│ │插掛期 │ 月 日至 月 日┃
┠──┬──┴─────────┴──────┴─────────┨
┃ 處 │ ┃
┃ │ ┃
┃ 罰 │ ┃
┃ │ ┃
┃ 主 │ ┃
┃ │ ┃
┃ 要 │ ┃
┃ │ ┃
┃ 原 │ ┃
┃ │ ┃
┃ 因 │ ┃
┠──┼─────────────┬──┬────────────┃
┃ 企 │ │ 簽 │ ┃
┃ 業 │ │ 發 │ ┃
┃ 負 │ │ 單 │ ┃
┃ 責 │ │ 位 │ ┃
┃ 人 │ │ 蓋 │ ┃
┃ 簽 │ │ 章 │ ┃
┃ 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報市勞動局一份,企業、簽發單位存檔各一份.
附表:
施工工地處罰牌登記表(二)
┏━━━━━━┯━━━━━━━━━┯━━━━━━┯━━━━━━━━━┓
┃施工單位名稱│ │施工地址 │ ┃
┠──────┼─────────┼──────┼─────────┨
┃工地負責人 │ │上級主管單位│ ┃
┠──────┼─────────┼──────┼─────────┨
┃處罰牌名稱 │ │插掛期 │ 月 日至 月 日┃
┠──┬───┴─────────┴──────┴─────────┨
┃ 處 │ ┃
┃ │ ┃
┃ 罰 │ ┃
┃ │ ┃
┃ 主 │ ┃
┃ │ ┃
┃ 要 │ ┃
┃ │ ┃
┃ 原 │ ┃
┃ │ ┃
┃ 因 │ ┃
┠──┼──────────────┬──┬────────────┃
┃ 工 │ │ 簽 │ ┃
┃ 地 │ │ 發 │ ┃
┃ 負 │ │ 單 │ ┃
┃ 責 │ │ 位 │ ┃
┃ 人 │ │ 蓋 │ ┃
┃ 簽 │ │ 章 │ ┃
┃ 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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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報市勞動局一份,工地、簽發單位存檔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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