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委、勞動局,各有關局、總公司,各施工企業:
為強化對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把因工死亡事故壓減到最低限度,根據國家和本市頒布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規范,結合本市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
這個基本標準是對全市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方面的統一規定,也是減少因工死亡事故的有力措施.因此,各施工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對照檢查、堅決貫徹落實.
附: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
第一章 基槽、坑、溝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防護
第一條 開挖槽、坑、溝浬疃瘸保得祝Π賜林屎蛻疃惹榭齜牌祿蚣涌煽恐С擰*
第二條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技術措施.
第三條 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槽、坑、溝邊沿處必須設兩道牢固的護身欄,并在夜間設紅色標志燈.
第四條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前,必須制訂防墜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員窒息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五條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厘米,無腐朽、折裂、枯節的杉槁.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第六條 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專用扣件,不得使用鉛絲和其它材料綁扎.
第七條 杉槁腳手架的桿件綁扎應使用8#鉛絲,搭設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槁腳手架可使用直徑不小于10毫米的專用綁扎繩.
第八條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米.
第九條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條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墻體拉接牢固,每層拉接點水平距離不得超過4米.連接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鉛絲的強度.同時在拉接點處設可靠支頂.
第十一條 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并設擋腳板和兩道護身欄.腳手架上不得有探頭板和飛跳板.
第十二條 組裝式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除與建筑物拉頂牢固外,凡高度在18米以上的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剪刀撐,18米以下的,必須設置正反斜支撐.
第三章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十三條 插口、吊蘭、橋式腳手架應按規程支搭.腳手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連接牢固.立掛安全網下口必須封嚴封死.
第十四條 插口架的別杠要別在窗口的上下口,每邊長于所別實墻20厘米.吊蘭架靠建筑物一側要綁護身欄.
第十五條 橋架、吊蘭架升降時,必須有保險繩,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第十六條 橋式腳手架只允許高度在18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另有結構特殊設計、荷載計算的除外).橋的跨度不得大于12米.
第十七條 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建筑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外裝修使用應保證標準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000N/M2(1000N=120KG);外防護使用應保證防護高度必須超出操作面1米,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和立掛安全網.
第四章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防護
第十八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支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米加設1組,每組4根.纜風繩應用直徑12.5毫米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捆綁在樹木、電桿等物體上以及嚴禁用別杠調節松緊.
第十九條 井字架、龍門架進料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
第二十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吊籠兩側必須封嚴,進出料口應有安全門.吊籠定位托杠應設置兩根,并必須同時使用.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第二十一條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井字架、龍門架的導向滑輪至卷揚機卷筒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予以遮護.
第二十二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天輪距最高一層上料平臺應不小于6米,天輪下方2米必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任一點,必須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洞口、臨邊防護
第二十四條 50X50厘米以下的洞口,預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五條 50X50厘米至150X150厘米的洞口預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時可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六條 超過150X150厘米的洞口,必須支搭防護欄,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第二十七條 電梯口必須設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
第二十八條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
第二十九條 陽臺能隨層安裝欄板的,即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搭臨時防護欄.
第三十條 建筑物樓層臨邊四周,未砌筑安裝維護結構時,必須綁兩道護身欄或立掛安全網加一道護身欄.
第六章 高處作業防護
第三十一條 無論采用何種外腳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筑支6米寬雙層網),網底距接觸面不得小于3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每隔四層還應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須連接嚴密.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的,應隨層設立網,下口封嚴.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米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于5厘米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死.
第三十三條 臨近施工區域的行人通道,必須支搭防護棚,確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條 使用鐵凳、木凳應栓綁牢固,不得搖晃,兩凳間距不得大于2米,凳上腳手板應固定,并只許一人在上操作.
第三十五條 高處作業中禁止投擲物料.
第七章 暫設電氣工程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內的電源線不得架設裸導線和塑料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第三十七條 配電箱、電閘箱應堅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門設鎖,并噴涂紅色"電"字或危險標志.盤面布置應符合規定.箱內電器元件不應破損,帶電明露.禁止在箱內放置雜物.
第三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皮,金屬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屬構架,必須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三十九條 手持電動工具應由電工專人負責維修、保管.所有的手持電動工具插頭、電源接點應保證完好.使用時,不得將電源線任意接長或拆換,必須加裝經國家鑒定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室內臨時照明燈、手把燈和標志燈,電壓不應超過36伏,特別潮濕的作業場所,金屬管道和容器內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手把燈的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
第八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第四十一條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及軌道的安裝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有效,不得帶病運轉.
第四十三條 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嚴禁用木、鐵镢代替或捆綁在樹木、電桿等處.傳動部分必須安裝牢固的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安全鏈.
第四十五條 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和設擋墩.
第四十六條 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開關應安裝定向開關,操作手柄應加裝絕緣材料.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土.夯機用后應遮蓋防雨布,并將機座墊高,以防觸電傷人.
第四十七條 絞磨必須安裝自鎖裝置,防止回車傷人.人工絞磨應按人均15公斤配備人數,不得超載過量.
第四十八條 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其一、二次側接線應安裝防護罩.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3米,焊把線長度不應超過30米.電焊機外皮應接地,回路地線嚴禁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或軌道上.
第四十九條 乙炔發生器嚴禁用膠皮代替金屬防爆膜.回火防止器應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止沾油.乙炔器、氧氣瓶和焊槍三點工作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第五十條 圓鋸應安裝鋸盤及轉動部位的安全罩,應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條 砂輪機不得使用倒順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于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不足25毫米的砂輪.
第五十二條 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嚴重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3)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車、混凝土斗和預制墻板等大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九章 操作人員個人防護
第五十三條 進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條 凡從事二米以上、無法采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五十五條 所有參加電氣作業人員應穿絕緣鞋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六條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或護目鏡.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可執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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