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商務等部門應當監督企業完成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藏開采區以及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防滲處理,完成加油站點地下油罐雙層罐更新或者防滲池設置,完成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設,完善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工程設施。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網配套的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限期封閉自備井。
??????? 地表水源工程建成供水后,除保留部分地下水井作為應急備用和特殊需要用水外,供水區內其他自備井應當封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保護需要,有計劃地涵養地下水水源,并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推進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對再生水的推廣利用進行財政補貼,提高再生水、雨水利用率。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編制給水、排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同步安排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 第二十四條 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記、建檔和監督管理制度。
??????? 對依法需要封閉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條件差或者受污染的取水井,取水井產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實施填埋;對依法需要封閉但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的取水井應當封存備用,并建立封存備用井啟用制度,確保在應急等情況下,按照規定程序啟用。
??????? 第二十六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取用城市地下水的還應當同時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項目取排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減少礦坑排水,并優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應當在處理達標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層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下水資源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實現水位、水量、水質等監測信息的采集、傳輸、處理、儲存、應用和公開。
???????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納入地下水在線監測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標準,安裝水量或者水質自動監測設備,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地下水監測設備、取用水計量設施及其標志。
???????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地下水管理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不執行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的;
??????? (二)不依法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
???????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故意刁難、拖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
??????? (四)對法定的水資源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擅自減免或者違反規定收繳的;
??????? (五)貪污、截留、挪用水資源費或者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 (六)拒不執行取用水總量控制方案的;
??????? (七)對有關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予調查處理的;
???????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鑿新的取水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取用地熱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閉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水井和回灌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源熱泵水源的;
??????? (二)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的;
??????? (三)取水沒有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或者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未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未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
??????? 本條例所稱淺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在五十米以內的地下水,中深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在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之間的地下水,深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大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水。
???????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深層地下水的保護、開發、節約、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關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安徽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安徽省煤礦井下生產安全緊急情況停產…
安徽省消防條例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