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運營機構(以下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準,提供評標評審、驗證、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得與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
???????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不得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干預交易活動。
???????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文書、錄音錄像或者電子資料。
??????? 第十五條 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數據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并依法公開。
???????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
??????? 第十六條 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的;
???????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 (三)違法設置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的;
??????? (四)干預交易活動的;
???????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頒布施行前,本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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