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危化應急隊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個體防護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護措施;
(四)應急裝備、器材操作規程和實操能力;
(五)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技術要求和程序;
(六)事故處置過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識;
(七)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條? 危化應急隊除參加本企業組織的應急演練外,應專門組織開展本隊伍的應急演練。
專職危化應急隊每月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練;兼職危化應急隊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練。
危化應急隊應對每次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及時改進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危化應急隊因依托建設的單位撤銷等原因需撤銷或者重新組建的,應提前通知簽約單位,并按照管理分級報告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章? 安全監管部門對危化應急隊的管理
第十六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專職危化應急隊的備案管理,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兼職危化應急隊的備案管理。
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本轄區危化應急隊建設與應急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將專職、兼職危化應急隊建設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備案。
專職危化應急隊的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所在單位和應急隊伍的名稱、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組織機構,主要規章制度,主要救護裝備,主要基礎設施,可實施的救護范圍、救援協議和參與救援情況等(見附件1)。
兼職危化應急隊的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所在單位和應急隊伍的名稱、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主要規章制度,主要救護器材,可實施的救援范圍等(見附件2)。
第十八條 危化應急隊應服從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的調動,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簽訂救援協議的專職危化應急隊應及時趕赴簽約單位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并配合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第十九條 省(省轄市)安全監管局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建、命名省(市)級危化應急隊。
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專職危化應急隊的申請,命名省級危化應急隊,并明確其區域救援服務范圍。省級危化應急隊命名為:安徽省危化應急救援XX隊,“XX”指隊伍所在地或依托建設的單位名稱。
市級危化應急隊的命名由市級安全監管局參照本辦法自定。
第二十條 省級危化應急隊應符合相關基本條件(見附件3)。其命名程序為:申請、考核、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專職危化應急隊申請表(附件4);
(二)隊伍基本情況;
(三)在冊人員統計表;
(四)參與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五)規章制度目錄;
(六)隊伍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以及學歷、職稱及培訓證書復印件;
(七)隊員參訓證書復印件;
(八)隊伍經費主要來源說明和保障單位證明;
(九)主要裝備清單和基礎設施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 省級危化應急隊主要職責:
(一)接受省、市(服務區域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的調度和安排,及時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二)對所在企業和簽約單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掌握救援環境,制定事故處置方案,配備救援裝備,開展救援演練;
(三)發揮骨干專業救援隊伍優勢,開展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培訓與專業咨詢服務等工作;
(四)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上、下半年自身建設和應急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危化應急隊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沒有專職危化應急隊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自愿就近原則與專職危化應急隊簽訂救援協議,并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名詞解釋。
(一)專職危化應急隊:指不參加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處置的應急救援組織;
(二)兼職危化應急隊:指參加危險化學品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處置的應急救援組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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