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督、監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采取應對措施。
交通部門負責大型活動公共交通服務保障工作。
文化部門負責文藝演出活動的組織者資格和節目內容的審查。
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批或者備案。
城管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現場周邊公共區域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管。
政府應急機構根據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動承辦者等申請,協調應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舉辦場所跨縣(市)、區的;
(二)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對屬于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市公安機關認為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管理更合適的,可以委托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九條 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組織、協調、保障、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員數量與預計發售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
展覽、展銷等具有人員流動性的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同時在活動現場的人員最大數量。
第二十條 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身份證明;
(三)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
(四)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和主要安全責任人;
(五)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六)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材料;
(七)活動場所消防驗收意見書;
(八)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九)其他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
(三)安全工作負責人、聯系人,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識及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的安保服務協議;
(四)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建設施設計方案的評審意見及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七)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八)票證管理方案,包括票證種類、樣式、總數、發售計劃、防偽說明、查驗措施及票務公司基本情況等;
(九)安全檢查設備配備情況,對入場人員、物品、車輛的安全檢查措施;
(十)預計參加活動的車輛數量,停車場地的設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導措施;
(十一)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十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大型活動相關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動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三)場所、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責任不明確、措施無效的。
第二十四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大型活動舉辦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規模擴大的,承辦者應當依據本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大型活動取消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大型活動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大型活動,應當及時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建設等部門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檢查人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舉辦大型活動:
(一)現場發現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內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發售的票證或者參加人員超過核準安全容量的;
(四)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現場治安、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承辦者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的;
(七)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發售票證。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后,承辦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證信息,不得擅自改變各區域票證數量。
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搭建舞臺等臨建設施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組織由安監和建設部門認可的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方可組織施工,并將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報安監和建設部門備案。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后,承辦者應當組織專家、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安監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并簽署監督意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臨建設施驗收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條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動參與者違反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受到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計入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一項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承辦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或者臨建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監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保安服務公司未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隱患,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內不得參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擔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元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活動,依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明確具體承辦者,依照本規定落實相應的安全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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