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在建工程高處向外拋擲建筑垃圾、廢棄物;
(二)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三)焚燒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依法被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外運處置渣土等建筑垃圾,必須取得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按指定的方式、時間、線路、地點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食堂、宿舍、辦公室、廁所等臨時設施應當符合整潔、安全、衛生等要求,防止中毒、火災、疫情等不良事件的產生。食堂必須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健康證明上崗。宿舍內必須設置可外開的窗戶,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宿舍內床鋪不得超過2層,每間宿舍內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嚴禁使用通鋪。
施工現場應嚴格執行“五禁養”規定,及時清理生活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市容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記錄其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規定懸掛現場平面布置圖,未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證號等工程有關情況的;
(二)安裝機械設備、臨時設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總平面圖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排放污水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降噪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全密閉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
(七)未按規定施工造成敷設的地下管線損壞的;
(八)違反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九)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辦理手續、回填渣土未申報登記或者處置量申報不實的;
(十)使用圍擋擋土、承重的。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轄三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蕪湖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市府字〔1992〕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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