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問題,制定加強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六)通報小煤礦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七)通報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情況。
(八)通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九)擬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協商研究解決的事項。
第九條省級聯席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各聯合執法成員單位的負責人參加。
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并做好收集議題、起草會議紀要等事宜。
議題重大,需省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要提前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并請省政府領導主持召開。
第十條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監管內容相同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實施聯合執法。
省每年組織1—2次由各成員單位參加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必要時,經各成員單位協商,可組織不定期的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第十一條聯合執法的主要事項:
(一)事故多發地區和安全隱患嚴重的礦井。
(二)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復查。
(三)事故發生后防范措施和責任追究的落實。
(四)小煤礦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工作。
(五)超層越界開采、非法組織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整頓關閉的礦井。
(六)上級交辦的或需要聯合執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聯合執法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應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狀況、事故規律和特點以及階段性工作部署等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聯合執法的組織單位必須擬定聯合執法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參加人員、時間安排等事項。
第十四條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各執法主體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交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聯合執法工作完成后,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聯合執法情況的報告,并將需要復查的事項落實到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信息發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發布內容包括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違法生產行為、關閉礦井工作落實、安全控制指標完成、證照吊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責任追究情況以及需要發布的其他信息。信息由各成員單位負責提供,省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十七條各產煤市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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