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四)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受理的安全生產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和執法監督信息;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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