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鋼絲繩嚴重磨損,斷絲超標的;施工現場配電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外腳手架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過稀,不設剪刀撐,不設防護欄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的;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單位的;
(十四)煙花爆竹私人小作坊擅自生產的;非法購進、儲存劣質煙花爆竹的;
(十五)漁業生產不符合規定,冒險作業的;
(十六)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十七)其他可能導致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舉報。
第六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對實名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舉報人回復。
第七條 對單位、個人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由縣(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及時進行初步認定、分級。經初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由縣(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確認。舉報市直單位的,由市有關部門與市安全監管部門對事故隱患進行認定、分級。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獎勵對象僅適用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同一事項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舉報的,經調查核實屬實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同一事項多人多次被舉報的, 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對兩人以上共同舉報的, 經調查核實屬實的,按一件舉報事項進行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
(一)一般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
(三)違法生產、瞞報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3000元至5000元。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在處罰決定生效并執行完畢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知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第十二條 市、縣(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應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受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舉報人虛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工作人員不及時核查舉報事項,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造成嚴重后果或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池州市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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