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運輸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活動。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共同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管理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區)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公路、道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合理編制公路、道路新建、擴建、改建規劃。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充裝或裝載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
(三)為槽罐車充裝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為其他專用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四)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超裝;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充裝單位還應當將車輛性質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毒性、應急措施等有關情況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在充裝或裝載前按規定查驗下列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給予充裝或裝載:
(一)專用車輛資質證件、駕駛員和押運員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二)專用車輛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三)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齊全完好;
(四)專用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并合格有效;
(五)專用車輛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配備完好。沒有配備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不準從事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超裝超載超限;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三)按有關規定投保危險化學品承運人責任險;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對專用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進行有效管理,落實管理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監控;
(六)符合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運輸單位還應當保持罐體完好,不得擅自更換、改裝和維修,并按規定做好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員、押運員應當遵守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途中按規定停、行車,保持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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