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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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地點、數量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出租儲存場所的,必須對儲存環節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需要租賃儲存場所存放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與出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領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證明。
公安部門每年應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必須按照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中規定的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購買經辦人須在回執聯上簽字確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回執聯上交市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憑證號、準購證號、公路運輸通行證號、運輸車輛牌號,并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銷售日期、銷售人等進行登記。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運輸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二十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轉產、停產、停業、解散、改制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認真做好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停產企業應當保證劇毒化學品的安全,在停產前制定停產期間劇毒化學品的管理方案,并將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質監等部門備案。
企業轉產、停業、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制定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方案,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由市環保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停業、解散時無財力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交由市環保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單位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并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
第二十五條 對劇毒化學品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