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罰辦法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
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雷達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稱重儀、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等交通技術監控檢測設備獲取的數據、視聽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交通違章行為需要給予治安拘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給予處罰,需要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扣留車輛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和管理職責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給予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公正文明執法。對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