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胡先生”:我親戚是村委會的一名干部,在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時被一方村民打傷,在醫院住了很長時間,且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后打人者被抓獲,但其沒有賠償能力、家人又不愿代他賠償。請問,這種情況能否算工傷?
上海市錦天城(南昌)律師事務所郭磊律師: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村民委員會屬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不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因此,村干部與村委會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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