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先生終于拿到了妻子猝死的補償金,雖然妻子人已經不在了,但是這筆錢對于王先生來說,也是一種安慰,起碼為妻子的突然逝去討了一個說法。
去年7月20日早上7時許,紹興柯橋某紡織公司職工薛女士下班回廠區宿舍休息,傍晚6時30分,其丈夫王先生發現妻子死亡。王先生認為,身體一向健康的妻子在宿舍死亡,廠方應負責任,遂要求廠方賠償。紡織公司則表示,薛女士是在宿舍休息時死亡,不能算是工傷,不應由廠方負責賠償。
雙方當事人申請所在鎮調委會調解,雙方的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工傷的認定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薛女士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內死亡,死亡原因無法查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但是,該紡織公司實行12小時工作制,嚴重違反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相關規定,侵犯了薛女士的合法權益。在調委會的努力下,雙方達成協議,紡織公司一次性賠償薛女士家屬26萬元。
對此,柯橋區職工服務中心韓余靜律師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將猝死定義為: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這也說明,對大多數普通勞動者來說,猝死與勞動者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規律的作息時間有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工亡,即因工死亡,也包括因職業病死亡,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職業病致死。工亡屬于工傷范疇),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時間有損身體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曉的生活和醫學常識。因此,紡織公司實行12小時工作制,侵犯了薛女士的健康權。
就本案而言,雖無法得出紡織公司超時工作制與薛女士猝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薛女士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這一過程的時間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薛女士個人身體素質、個人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紡織公司對薛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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