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職業病患者或因工負傷職工經組織批準去外地療養期間,以及職工調動工作,在按規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發生的傷亡。
2、因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同意加班加點,不能回家臨時在工作地點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的傷亡。
5、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有檔案記載或有團以上醫療機構原始證明材料),轉入到企業后,因舊病復發,甚至造成殘廢或死亡的。
6、因堅持原則和制度,批評違紀違章等錯誤,或同違法行為作斗爭,而遭到報復造成的傷亡。
7、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致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死亡,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因計劃生育結扎手術引起的器官損傷或并發癥,經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8、因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而集體食物中毒,造成病疾、傷殘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責任者。
9、職工參加本單位、廠(含車間一級)組織的軍訓、義務勞動、體育比賽,文藝表演或代表單位參加的各種比賽或運動會發生的傷亡。
10、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加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11、出國援外人員(含勞務輸出)在國外因病死亡的。
12、工作時間在本生產、工作崗位上受傷、引起的繼發性病變,(如感染性敗血癥等)造成的死亡或發生的意外事故直接使頭部受傷,造成腦神經損傷,經地、市級醫院確診為外傷所致精神病的。
13、工作時間在本生產、工作崗位上工作,執行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或經領導安排的加班任務,突然發病昏厥、休克,在搶救(含立即送醫院緊急搶救)中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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