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加班期間腦出血申請工傷引訴訟
職工王某某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業務部職員,2013年12月29日(星期日)上午9時,王某某來到辦公室加班。
第二天,同事到辦公室上班時發現王某坐于辦公室地上,隨即撥打120送到醫院搶救。入院診斷記錄為:今晨8時左右,同事發現患者坐于辦公室地上,不能自行起來并口角歪斜、不能語言,當時未見嘔吐物,其具體發病時間不詳,遂急呼120后送入醫院,行頭顱CT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經治療后,于2014年7月31日出院。
2014年8月,王某某家屬向某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但工傷認定之路一波三折,由此引發了幾場行政訴訟。
【爭議】
腦出血屬事故還是自身發病?
王某是星期日加班,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雙方均無異議,但王某某“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是屬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還是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的突發疾病?雙方對此一直持有異議。如果屬于事故傷害,則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一款,認定為工傷。
為此,該市人社局先后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某司法鑒定機構對王某某所受傷害的關聯性進行鑒定。前者結論為:“該發病屬自然起病,與外傷無因果關系”,后者鑒定意見為:“一是王某腦出血考慮為自身發病所致;二是王某腦出血與他當時的工作構成因果關系”。據此,該局先后兩次認定不屬工傷,由此兩次被告上法庭,并輸了官司。
區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認為,王某某的腦出血是由于加班,“事故傷害”主要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等意外事故,因而認為發病也是受到人身傷害。對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法院認為本省沒有行政法規賦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區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判決時,則根據司法鑒定中結論(二)肯定了王某“腦出血與工作構成因果關系”。
該市人社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后,中級人民法院也是認為司法鑒結論(一)只是“考慮”為自身發病,并未完全認定王某的腦出血原因,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次法院判決均撤銷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最終,某市人社局依據終審判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研討】
通過醫學鑒定認定防止“以病報傷”
研討會上,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上發病究竟屬于事故傷害還是出于自發疾病,這要結合職工受傷部位、傷情還有醫院的影像資料來進行綜合鑒定,不同的情況下認定的結果也會不一樣。
法學專家則表示,是病還是傷這需要通過專業的醫學鑒定進行認定,這樣才能既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也能夠防止“以病報傷”的情況出現,讓工傷認定落實到真正有需要的職工身上。
參會的案例經辦人員則表示,只有司法鑒定結論以肯定的形式,或上級賦予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能后,才可能真正區分清楚是病還是傷。為此,建議省人社廳參照上海市出臺相關政策規定,確定此類案件的認定條件,減少傷病同檢、以病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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