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徐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8月26日,公司出錢組織職工旅游。張某在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中,不慎摔倒受傷。
2016年3月23日,該公司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不慎摔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予以認定工傷。該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訴至當地法院,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認為,徐某參加的旅游活動是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是單位行為,徐某在旅游中意外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
法院遂依法做出判決,維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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