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某企業產品檢驗員。2014年10月8日中午,因發現公司員工張某沒有將材料清潔好就包裝發生爭執。爭執中,丁某推打張某,張某將手里一把美工刀往其左側腰間捅了一刀,致丁某受傷。丁某申請工傷,人社局認為丁某動手打人非履行工作職責,其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丁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而受傷,但其受到的傷害與其先動手推打了張某有著直接關系,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系,故不能認定工傷,遂判決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丁某在工作過程中指出張某操作不當本屬履行工作職責;但是在雙方發生口頭爭執后丁某未能說理教育,采取動手方式,則不能認為是履行工作職責。因此,丁某被判定未構成工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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