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剛到文登某魚竿廠上班,沒幾天就受傷住院,用人單位雖全額支付了醫療費,但拒絕承認張某的情況屬于工傷,不肯為其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理由竟是因張某為臨時工。
今年11月,張某以臨時工的身份到文登市某魚竿廠工作,后在工作期間受傷。魚竿廠認為,張某仍在試用期,且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拒絕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張某的家屬無奈之下,11月5日前往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起訴該單位。
仲裁員調查后認為,張某雖然只是工廠的一名臨時工,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與單位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且張某確實是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工傷認定相關手續。工作人員對魚竿廠負責人講解法律法規后,經過調解,張某順利的完成了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最終于12月3日得到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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