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家政服務公司的員工,專門從事鐘點工工作,即根據公司安排,每天到客戶家從事2~4小時保潔,按小時計付工資。半年前,我受公司指派,在李先生家打掃衛生時,不慎滑倒,落下九級傷殘。因公司未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導致我無法從工傷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故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被公司一再拒絕,理由是我受傷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公司沒有過錯,且我系鐘點工又在試用期內,公司無需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胡蘭芳
胡蘭芳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一方面,你的傷殘當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而你恰恰是在上班期間,因為從事清潔工作,在李先生家致殘,即完全與之吻合。雖然你存在不慎之處,但你并非故意致殘,更何況工傷的認定并不過多地考慮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鐘點工并不排斥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你每天工作2~4小時、按小時計付工資的用工特點,雖名為鐘點工,但完全具備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要件,即與公司之間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同時,該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拿試用期說事。再一方面,鐘點工也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也指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即公司不能以你是鐘點工為由,推卸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正因為其未能履行自身法定職責,決定了其必須依據工傷保險的待遇標準,向你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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