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業病工傷認定案件。申請人因長期工作后患病,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作環境所致。法院審理,公司應付責任。
海城的姚某自1996年起一直在遼寧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長期從事井下鑿巖工作,雙方簽下勞動關系。由于長期在沒有通風除塵設備的工作環境下工作,勞動強度較大。 2011年,姚某經鞍山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矽肺貳期。
姚某向海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傷情認定,經調查,姚某的疾病確為工作原因造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但公司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當,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四)項,在特定環境下長期工作所導致的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姚某為工傷,其所在的公司應履行工傷管理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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