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許多“銀發族”退休后重新走上崗位發揮余熱,而且不少企事業單位也十分看中老人的技能和經驗。但令人尷尬的是,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老人并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因此,一旦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銀發族無法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上法院起訴單位侵權,維權之路比普通上班族要艱難不少。近日,惠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
60多歲的錢老伯原是某機械廠的電焊工,2008年退休。“自己身體硬朗又有技術,何不再找一家單位上班?”很快,錢老伯便在一家機械廠找了一份電焊裝配工作。進廠時,錢老伯和廠方簽訂了簡單的協議,約定工資60元/天,平時領取1000元/月的生活費。2010年8月,錢老伯在車間組裝10噸行車上的小車時發生意外,1噸多重的小車滑了下來,直接砸在錢老伯身上,錢老伯當即失去了知覺。工友立即把他送至醫院搶救。經鑒定,錢老伯構成十級傷殘。
傷勢好轉后,錢老伯找到廠方希望獲得工傷賠償。機械廠認為,錢老伯未按照操作規定操作,本身存在過錯,不應由廠方承擔責任。幾番溝通無果后,2012年3月,錢老伯訴至惠山法院,要求機械廠賠償殘疾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5.8萬元。庭審中,機械廠辯稱,錢老伯是退休工人,錢老伯主張中所采用的行業標準是針對在崗職工的,不應參照此標準。
“事發時錢老伯已退休,雖在機械廠再就業,但是不構成勞動關系,確實無法認定為工傷。”法官指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員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稱為勞務關系,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起訴侵權,不僅要飽受訴訟之累,而且賠償金額往往會比工傷少不少。”最后還是在法官調解下,錢老伯與機械廠自愿達成和解,機械廠除墊付款外,再一次性賠償錢老伯3萬元。為此法官提醒,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特別需要注意安全操作規范,除積極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外,還可以和單位協商讓單位為自己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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