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工作期間不慎被玻璃割傷,肌腱斷裂 ,單位為此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16000元。之后單位又與小李協商,單位說可以再一次性支付小李10000元,讓小李與其簽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單位一次性支付小李受傷補償金10000元,包括今后因受傷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小李覺得這筆錢挺高,便同意了,但之后小李的傷越來越嚴重,幾個月后經鑒定,小李受傷已達到十級傷殘,而10000塊錢根本不夠小李治病,小李跟單位要錢,但是單位以簽了協議為由不再給小李支付醫療費,小李想知道這份協議他能不能反悔呢?
青島婚姻家庭網王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李某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單位給予李某賠償的基礎已經發生了變化,因此,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明顯有失公平,且未超過一年的法定時效,李某可以請求撤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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