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原系某食品公司員工,下崗后到某酒店任臨時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該酒店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費用一直由陳某下崗時所在的食品公司繳納。陳某騎車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勞動部門認定陳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并將涉案工傷認定書送達該酒店。該酒店不服,認為應由食品公司進行賠付。請問,此時應由誰對陳某進行工傷賠付?
法律人士認為,勞動關系在同一時間內應該具有唯一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勞動者具有多重勞動關系。特別是對于下崗、待崗職工,在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又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從法律上予以認可。所以,當勞動者在為其中一個用人單位工作時遭遇工傷,應予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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