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我2004年起在一家機械公司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2008年因工受傷,經鑒定為7級傷殘。2009年,公司想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項工傷待遇賠償,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萬元。公司聲稱:職工因工傷殘并同意一次性賠償的,不應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請問是這樣的嗎?
律師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因工負傷并構成傷殘的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補償外,還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兩者不存在排斥關系。
經濟補償金,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性決定了對其是否支付問題上,應當嚴格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做出判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因此,公司如果要和張某解除合同關系,除了要支付各項工傷待遇賠償以外,還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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