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好!
我是一家機械廠的工人,在操作車床時左腿不慎被車床絞入,致使左腿斷裂,經醫院治療出院后,我與該機械廠就賠償問題簽訂協議,約定機械廠承擔各項費用共計四萬元。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再申請工傷認定嗎?
張坤
張坤先生:
你好!
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賠償協議是在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結果之前簽訂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到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只有在傷殘等級評定后才能計算出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計算對應的數額。對職工因受傷接受了用人單位的部分經濟補償或者救助的行為,不能僅憑協議就認定你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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