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葉先生原是某服裝公司的會計師,退休后一直賦閑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會時,得知朋友的兒子所在的某現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會計,葉先生覺得在家閑著,還不如找個力所能及的事做。葉先生表示愿意干會計這個職位,當時就聯系了對方,雙方同意。同年6月,葉先生正式到該現代建筑材料公司財務部上班,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滿后,葉先生與該現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續簽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該公司財務部工作。2004年11月6日,葉先生到工地給領導送會計報表時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醫藥費4215元。隨后,葉先生一直要求該現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傷對待,報銷醫藥費并補發治療期間的工傷津貼,但該公司不予認可。雙方因此而發生爭議。請問,葉先生作為退休后的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湖 南 李 卓
李卓同志:
葉先生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國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的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筑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本案中,葉先生雖然是退休返聘人員,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響其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葉先生雖是退休人員,但他與該現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勞動關系同樣適用《勞動法》調整,在一年聘用期滿后,雙方雖沒有續簽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葉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欄目主持人 周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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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在勞動者資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從憲法規定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有參加勞動的權利。《勞動法》未禁止50周歲以上公民從事勞動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按《勞動法》規定,我國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為退休年齡。但現在科技發達,勞動強度逐漸降低,人們身體衰老速度也在減緩,事實上,目前中國正在步入老齡社會,退休老人重新返崗、發揮余熱的現象越來越多。《勞動法》既然僅對使用童工一項作出限制,禁止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勞動者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超過16周歲的人,都沒違反禁止性規定,是合法行為。另外,是否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完全屬企業自主權范圍,由單位自己決定,法律并不干涉。既然法律規定,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參加勞動,勞動者有勞動能力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齡就不應作為是否有勞動關系的衡量標準。年滿16周歲的年輕人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都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自然一視同仁,一樣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權利和工傷保險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予以剝奪。由于目前我國退休返聘人員大量存在這一群體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目前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因此,筆者在這里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退休返聘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以便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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