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井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決定按照下列規定送達:
(1)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5)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6)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8)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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