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對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決定不受理的,應說明原因。
2、工傷申報人應提供工傷申報材料、工傷證明資料、診療工傷的醫療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工傷申報人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3、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組織專家組或委托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生活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4、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審查材料及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匯總提交省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并在15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最終結論。
5、填寫《職工傷殘程度(等級)鑒定表》和《職工傷殘生活依賴程度(等級)鑒定表》,將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書面通知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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