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5月,孫某入職某公司,工作崗位為保安。月工資為2800元,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工資。2016年10月20日,孫某在工作中受傷,2017年1月12日孫某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2月17日經合肥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八級。后孫某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時,單位認為孫某要求過高,只愿意按照孫某的工資2800元標準支付相關待遇。因雙方存在分歧,孫某遂于2017年9月12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支付待遇。
? 【案件解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起算時間以及孫某的工資水平偏低的問題。
?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本案中,孫某于2017年9月12日申請仲裁,要求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及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故應當按照2016年合肥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孫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孫某月工資2800元,低于2016年合肥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921元的60%即3552.6元,故孫某的本人工資應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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