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常平鎮一務工人員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打工,后在工作中受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廠拒絕賠償,雙方鬧上法庭。近日,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即自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金額的70%。
2014年6月9日,年近六旬的李某金來到東莞市常平鎮一家工廠務工,由于擔心自己年齡偏大不被錄用,便以“張挺”的身份證辦理了入職手續。 2015年3月份開始從事操作油印機的工作。工廠以“張挺”名義為李某金參加社保。2015年7月22日,李某金在工作中發生受傷事故,共住院65天。 2015年12月1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金的受傷事故為工傷。2015年12月17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李某金為傷殘八級。2016 年1月27日,李某金離職。勞動仲裁庭作出裁決:工廠支付李某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2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427.50元。工廠對該裁決結果不服,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金以他人名義入職,導致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自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金額的70%;工廠未能認真核實李某金的身份信息,也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工廠向李某金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8491.67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968.6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131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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