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李某到某建筑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2014年10月15日7時許,李某因工負傷,后經鑒定為傷殘9級。因某公司拒絕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李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各項工傷待遇12.5萬元。
因公司接到出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開庭,裁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傷待遇10.6萬元。
仲裁委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后,理應獲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案中,某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李某負傷后未能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待遇,因此其各項工傷待遇應由某公司全額負擔。同時,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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