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某科技公司召開公司年會,并宴請全體員工,公司員工小王在聚餐活動中上廁所時摔倒受傷,并住院治療30余天。因該科技公司未給小王繳納社保,小王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遂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后雙方因此事未能達成協議,小王遂申請工傷認定。
關于上述案件中小王上廁所摔倒是否屬于工傷?
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評析:
第一,公司年會屬于對公司過去一年的年終總結大會,是公司正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及延伸。且公司年會及聚餐是公司組織的活動,無特殊情況要求每名員工必須參加,因此,員工參加公司年會及年會聚餐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應屬于正常出勤。
第二,勞動者的人身權受到法律保護,上廁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現象,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職工作的必要延伸。不能機械的認為上廁所是私事,與工作無關。
綜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案例中小王因上廁所摔倒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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