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濟南某大學讀書的小孟,老家在德州農村。家里窮,小孟很懂事,上課之余,他經常參加學校各種勤工助學機會,想多掙點錢,減輕家里人負擔。逢個長短假期,他還到校外聯系單位,打個短工。在飯店端盤子、洗碗、做保潔什么的,他都干過。今年五一,學校放假好幾天。小孟又在網上聯系了一家家政公司,對方安排小孟做家庭鐘點工,主要給客戶系統打掃家庭衛生。
第一個客戶家住二樓,小孟和一個同事一起清掃。小孟負責擦窗、掃房頂等。客戶家的窗戶是雙層的,防盜網有開門。擦外面一層,需要小孟探身到窗外。半倚在防盜網上。在做這活兒時,小孟沒想到防盜網的小門開了,他一把沒抓住,掉了下去。
嚇壞了的同事趕緊把他送到醫院。所幸,小孟只是輕微骨裂加外擦傷,不嚴重。但包扎、拿藥也花了不少錢。小孟覺得自己是工傷,這錢應該公司出。可家政公司不同意,認為小孟根本不算工傷,公司不應負責。有同學告訴小孟,你要是有勞動合同,就好說;沒簽合同,連告人家都沒證據啊。
【釋義】 山東海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上述案例牽涉到我國勞動糾紛等相關法律。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評析】 山東海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析說,根據上述法律可知,在校生參加勤工儉學是一種純粹的勞務關系,算不上真正的勞動者,也不受《勞動法》保護。因此,小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其因工作受傷也確實確實不算工傷。
可不算工傷,并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不負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對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員,雇主需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補償,可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
因此,小孟可以先找該家政公司協商,也可以找有關部門調解,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醫療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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