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就業,上班途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要求認定是工傷。日前從市中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老人訴求。
胡某2009年退休,去年8月去一家物業公司上班。次月,雙方簽訂《勞動協議書》,約定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
2013年12月16日6時左右,胡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賠償,被公司拒絕。
今年5月,胡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當日,仲裁委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胡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辯稱,胡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其在公司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
法院查明:胡某系城中村改造參保人員,已于2009年12月退休,2010年1月開始領取退休金。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入職物業公司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已經在社會保障部門領取養老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胡某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應確定為勞務關系。判決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訴。胡某認為,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協議書而非勞務協議書。我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并沒有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規定。請求確認其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退休人員不具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律師說法>>>
本案中,胡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傷,之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是因為其與公司的聘用關系有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關系,而是民事雇傭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
由于胡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身體健康狀況和勞動技能等方面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增加,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另外,從社會保險關系看,社保機構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我國勞動法規雖不禁止退休人員再就業,但從主體身份而言,該類再就業人員已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但已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其與所服務公司之間成立的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民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退休人員若再參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傷,就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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