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鄰水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一起離奇的“工傷”糾紛,經過調解員耐心講解法律法規,雙方于當日達成調解協議。
4月18日上午9時許,鄰水縣某煤礦工人劉某突發腦溢血,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者家屬認為是因工死亡,親朋好友幾十人聚集在該煤礦要求煤礦按照因工死亡進行賠償。
鄰水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得知消息后,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煤礦進行調處。
經調查得知,劉某系某煤礦工人,當天早上從家里到礦上上班,因該礦臨時決定進行安全檢查,當天放假。劉某便與幾位工友一起到煤礦一墻之隔的茶館去打麻將。9點左右,劉某手氣突然好轉,自摸了一個“杠上花”后,突然捂住頭說:“著了,腦殼痛”,一說完就趴在了桌上。幾位工友見狀,立即叫車把劉某送往醫院,經醫院檢查得知,劉某突發腦溢血,便立即組織搶救,但終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死亡家屬方認為:劉某當日早上是出門上班,并且事發是在工作時間,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應該算是工傷,要求煤礦賠償各項費用80萬元。
短短的幾句話,調解員便從中得知出兩個關鍵信息:“1、死者家屬是愿意依照法律解決的,并不是胡攪蠻纏的人;2、死者家屬對法律的理解不夠完全,有一定的偏差。”通過以上信息,調解員決定通過“上法制課”的方式來調解這起糾紛。便拿起了書本,結合這起案例,認真地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進行了講解。根據該項規定,結合本案,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因搶救無效死亡,必須還要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兩個法定條件,本案死者劉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但因該礦安栓檢查放假,劉某到隔壁茶館打麻將,已不在工作崗位上,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建議雙方按照職工非因工死亡相關規定協商劉某賠(補)償相關事宜。
經過這一堂法制課,死者家屬正確地理解了法律,也采納了調解員的建議,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礦方按照職工非因工死亡相關規定和本著人道救助精神給予補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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