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衣廠縫紉車間員工薛某受廠領導指派,于晚上8時到剪裁車間幫忙,約9時左右感覺身體不適。他為此請假后離開單位回家,后因病情加重,家屬于晚上11時送他去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1時死亡。事后,薛某家屬向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認為薛某從家中送往醫院搶救后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后認為,薛某到剪裁車間幫忙是領導指派的臨時性任務,因此剪裁工作是其工作內容,在剪裁車間的整個工作過程屬于工作時間,薛某在此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有突發疾病的癥狀,之后回家休息、再送醫院救治、并經醫院搶救后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作出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
【點評】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理解和適用問題。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幾個基本要素,其中“工作時間”應包括正常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時間,“工作崗位”應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工作崗位和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應包括突然發生的各種疾病。職工發病時,有的癥狀表現很明顯、很嚴重,有的表現較輕、不明顯,職工本人、單位領導和同事會結合日常的生活經驗,決定是直接送醫院搶救還是先休息一會,而在單位休息或回家休息,在本質上沒有差別,不能因為職工回家休息就認為其突發疾病時不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需要根據案情綜合分析。薛某在工作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后,請假回家休息,到病情加重,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其行為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又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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