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石家莊某汽車公司員工。2010年12月,退休后的趙某由于技術過硬被原企業返聘,雙方簽訂了臨時勞動協議。2011年8月,趙某在指揮生產時右腿被機器切傷,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在返聘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為趙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某遂向法院起訴,稱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原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承擔他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而企業辯稱與趙某之間系勞動關系,應按工傷標準賠償,而非人身損害賠償。趙某找到報社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就此問題,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主任檀立改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檀主任認為,當前,在我國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已較為普遍,原因是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不斷提高,人們不但平均壽命延長,且大多數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一技之長。同時,一些退休待遇較低的人員再就業可進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條件。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
本案首先應對趙某與返聘公司之間的關系進行認定,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就此問題,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倩認為,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于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中,趙某只是臨時返聘到原企業工作,與原企業之間已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因此,趙某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另外,用人單位亦沒有為趙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不符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的條件,故對趙某不應按工傷標準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本案中,趙某退休后雖然被原企業返聘,但與用人單位事實上不能構成勞動關系,只能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故對趙某所受到的傷害應按人身損害予以賠償,趙某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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