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小張中午下班騎電瓶車回家,經過當涂路與北二環路交叉口處被一輛小型轎車撞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張右脛腓骨骨折,花去醫療費200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型轎車駕駛員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張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張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未給小張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以他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也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屬于工傷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合肥司法局12348法律咨詢中心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小張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因此,應依法認定小張為工傷。小張應首先要求用人單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單位怠于申請,小張本人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否則,逾期勞動部門將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小型轎車駕駛員為直接侵權人,駕駛員應在責任范圍內賠償責任,小型轎車車主與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小張可以選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要求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可選擇按照工傷進行賠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同時選擇兩種方式進行主張權利的,在重復的賠償項目中,重復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12348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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