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哥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包關系?許多出租車司機都回答不上來。長期以來,這個話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所爭議。出租車公司往往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規避自身的義務,使很多的哥無法享受到勞動者應有的社會保險等待遇。
不過,省高院昨天公布的2011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中,認定的哥與出租車公司應構成勞動關系,結束了關于這一話題的爭論。
2010年2月8日,江蘇海安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王某在送客途中,墜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為給王某申請工傷賠償,王某的妻子馮某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院,請求確認王某與出租車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說法:法院認為,表面上看,出租車司機具有自主決定勞動時間、勞動地點的權利,但這是由工作內容的特殊性決定的。實際上,司機是通過承包出租車公司的車輛經營權而獲得謀生機會,其收入來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二者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也要求出租車公司為出租車司機購買社會保險,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因此,法院確認王某與海安某汽車出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案判決結果也為王某家屬申報工傷提供法律依據,最終王某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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