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公司工作期間發現自己患上矽肺病(矽肺病是塵肺病的一種,其主要成因是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吸入了巖石的粉末,這種病可能引發肺結核、氣胸等多種合并癥)三期的董賢要求公司賠償,不料其間卻因公司改制、被迫與公司簽訂不平等協議等因素深陷維權困局。4月28日,鞏義市法院審結了該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董賢的請求。
現年52歲的董賢家住鞏義市大峪溝鎮,2001年至2007年7月一直在鞏義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從事放炮、打眼、采煤工作。2007年7月,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改制為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此之前董賢的身體就出現咳嗽、胸痛等癥狀,但董賢在改制后的公司內繼續從事以往的工作。2008年1月1日,董賢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12月31日終止。2009年10月,雙方訂立協議書,其內容為:“乙方(董賢)在2007年7月前曾在其他煤礦工作,已患煤肺病,其在沒有說明的情況下于2007年到甲方(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煤二隊工作。甲方本著愛護職工,關愛生命健康的態度就此事與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條款:1.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6萬元作為補償款;3.補償后雙方不存在任何糾紛。”2009年11月,董賢從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領取1.6萬元。
在庭審中,幾乎每一秒鐘都在遭受氣短、胸悶、疼痛和困乏折磨的董賢透露,當時他與被告訂立上述協議實屬無奈。他說:“當時公司的負責人說,如果不簽這份協議,我會得不到任何補償。”但是,日益惡化的病情使董賢拿到的1.6萬元補償款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內就全部花光。于是,董賢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一個說法。
2010年3月,董賢的病情被診斷為矽肺三期,2010年7月被確認所患的職業病為工傷,2011年4月,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董賢作出其病情已構成三級傷殘的鑒定結論。2011年5月,鞏義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董賢要求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但該委員會以雙方已達成協議為由,駁回了董賢的仲裁申請。
公司改制、被迫簽訂不平等協議、被勞動仲裁部門駁回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等,一連串的維權困局給董賢及其家人帶來深深的絕望。無奈之下,2011年10月董賢訴至鞏義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保留其與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被告鄭州富源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董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5.9萬余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9萬余元;自2011年5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其傷殘津貼2000余元。
庭審中,被告鄭州富源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董賢在到該公司工作前已患有煤肺病,故其不應當承擔董賢的工傷待遇費用;雙方所簽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失公平或重大誤解情形,且雙方已實際履行,應當依法予以維護。
評述: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雙方所簽協議的內容顯然有失公平,原告請求撤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應為原告參加工傷保險,而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為原告參加了工傷保險,原告所受傷害為工傷,且傷殘等級為三級,故被告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原告請求退出工作崗位,保留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經過各項考量及計算,4月28日,鞏義市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依法支持了董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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