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獲得工傷保險金,單位仍脫不了干系
法官:用人單位侵權的,除承擔工傷責任,還應承擔雇主責任
1993年9月份,33歲的楊朝霞應聘到江蘇省張家港市贏通賓館工作,工種為賓館播放員。此時楊朝霞工作的音控室剛剛進行了油漆裝修。1994年初,楊朝霞開始出現皮膚皮疹等癥狀,經常感冒發熱,全身乏力。1994年12月10日,楊朝霞到南京軍區總醫院就診,先后被診斷為再生障礙性貧血、腎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之后多次住院治療計166天(目前仍在治療中)。1999年12月,無法繼續工作的楊朝霞不得不辦理了病退手續。
年紀輕輕的,本來身體也很好,怎么會忽然患上這樣的大病呢?醫生提醒她,可能與她的工作或者生活環境有關。楊朝霞不由把目光投向自己的工作場所——音控室。音控室由于面積小相對比較封閉,一直油漆味很重,味道難以散發出去。一打聽,原來賓館為了不影響正常營業,未經閑置通風即將音控室投入使用。這可害苦了楊朝霞,每天大部分時間都處在這樣的有毒環境中,怎么能不中毒呢?
2007年6月22日,蘇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出具了《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認定楊是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礙性貧血)。2007年12月14日,張家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楊朝霞所患職業病為工傷。2008年4月29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楊朝霞的傷殘等級為四級。
2008年12月31日,楊朝霞向張家港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張家港市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判決楊朝霞獲得工傷待遇。其后,楊朝霞得到工傷保險等費用合計203391.32元。
2011年1月7日,楊朝霞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待遇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因贏通賓館已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且其全部資產已移交張家港市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通公司)楊朝霞遂要求贏通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工資及獎金差額、病退工資差額、營養費、護理費及伙食補助、終身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器官費、物價上漲貨幣貶值及提前退休的經濟損失,合計2505651元。但贏通公司認為,楊朝霞已經獲得工傷賠償,怎能再向單位索賠呢?
2012年2月20日,蘇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楊朝霞因職業病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雖然其工傷待遇已經通過訴訟得以享受,但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9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規定,楊朝霞可以向贏通公司依法主張相關權利。該權利產生的基礎是用人單位侵權,除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應承擔雇主責任。但雇主責任與第三人侵權所造成的工傷有所區別,所以在賠償范圍上,并不是重復賠償,而是差額部分的賠償,差額項目主要在精神損害、住院期間以外的護理費、營養費等。最終,法院判決贏通公司賠償楊朝霞因職業病造成的損失精神撫慰金、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護理費、交通及住宿費,合計1383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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